咨询热线:

137-0798-5422

您现在的位置是:景德镇市律师江晓辉>婚姻家庭> 文章页

婚姻法房产新解释引热议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6-21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本月13日开始实施。“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一方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新规定连日来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

  此前,有观点戏称,是“没房别想和我女儿结婚”的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婚姻法新规一出,立刻有人担忧:过去只是有儿子的家庭会攒钱买房,未来为了保障女儿的利益,只有一个千金的家庭也会给女儿在婚前提前置办一套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其中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规定有利于法院更加快捷审理离婚案件,但是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在财产上明显处于劣势的一方不会有任何帮助,而且这一方多数情况下为女方。”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表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